揭开以贷谋利“隐身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李云舒  2024-05-27 09:16:17

“违规借贷收息”“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近期,“违规借贷”一词在多地纪委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出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引发关注。

打着“借贷”幌子敛财,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使披上“合法民事行为”的“隐身衣”,本质上仍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针对此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发现、严肃查处?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些名义上“正常”的借贷行为,实际上是管理服务对象向党员干部进行利益输送

向同一管理服务对象“无息借款”,同时又以高额利息对其放贷……这看似矛盾的行为,正是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华芳用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如意算盘”。

华芳曾先后在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任职。在任期间,她利用掌握全区绿化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将目光放在有求于她的企业老板身上。

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钱塘区承接过不少绿化工程项目,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和华芳关系较为密切。2013年3月至2019年3月,华芳多次问李某是否有借款需求。考虑到今后公司业务上需要华芳“关照”,李某便接受了华芳抛来的“橄榄枝”。6年时间内,华芳共向李某出借资金140万元,累计收取利息120万元。在出借资金赚取大额利差的同时,华芳又为了个人投资,先后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炒股,利息分文不付。

“借入”“借出”之间,华芳获得高额回报。经查,2013年至2021年期间,华芳还向多位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民间借贷,累计获取利息154万元。2022年10月,华芳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2月24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在查处的相关案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违规将个人资金或公款、公共资金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借给特定对象,通过高额利息或隐蔽回报实现利益输送;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向企业或个人借款,名为借、实为拿。”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英告诉记者。

部分党员干部主动“有偿”借贷给特定人员,本就是有心谋取利益。对一些商人老板来说,本无资金需求,却也乐于以此为名输送利益,正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2023年,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吕某某案时发现,在管理服务对象王某并无实际借款需求的情况下,吕某某将其非法敛财资金100万元以“借款”名义交给王某。一年后,吕某某从王某处拿回200万元,将100万元“利息”收入囊中。2023年6月,吕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2月,吕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一些名义上‘正常’的借贷行为,实际上是管理服务对象向党员干部进行利益输送,以谋求党员干部对其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管理运营中予以额外关照。”萧山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振宇说。

党员干部违规借贷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重点岗位

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涉嫌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卢季鋆分析称,党员干部违规借贷存在几种常见的类型:进行借款但不付利息的“无息贷”,低息借高息贷赚取利息差的“差额贷”,出资收取高额利息的“高息贷”,以借为名长期不偿还的“索要贷”。“无论是‘借入’还是‘借出’,借贷双方一般都是党员干部和管理服务对象。”

近年来,江苏省海安市纪委监委持续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惩治力度,查处违规借贷案件25件。

“经过统计分析,党员干部违规借贷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重点岗位,如行政执法、工程管理、融资领域等。除常见的违规借贷类型外,还可能衍生出其他多种受贿形式。”海安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一些案例中,借贷双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主观故意发生变化,一方提出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例如,该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原委员邵某某为帮特定关系人还债,向融资中介刘某借款92万元,后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在该局融资业务中获得巨额收益,刘某为表示感谢主动提出免除债务,邵某某构成受贿。2021年12月,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4月,邵某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荣华看来,查办这类案件,存在几方面难点。首先,违规借贷行为隐蔽性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借贷双方可能通过复杂的操作手段来掩盖其真实目的,增加发现难度。其次,违规借贷行为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复杂的利益关系,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资金等手段来逃避追责,进一步加大证据收集的难度。此外,违规借贷与正常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定性上需要仔细甄别。调查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借贷双方的地位、借贷关系产生的基础、履约风险、交易公平性等多个方面,准确区分违规借贷和正常民间借贷。

在杨荣华看来,判断此类案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借贷双方关系、身份,正常借贷通常发生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违规借贷往往涉及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之间的资金借贷。二是从借贷目的看,正常借贷通常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通过借贷满足生产、经营或生活等需要而进行的,违规借贷则往往涉及不正当的目的,如利益输送、权力寻租、洗钱等。三是从借贷前置条件看,正常借贷发生前通常双方会明确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违规借贷则可能存在利率异常、期限模糊、条件不平等等情况。”

严肃查处以借贷为名搞利益输送、变相受贿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受到岗位和职权影响的借贷关系,无论伪装得多么隐蔽,本质上都是公权力的异化滥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执纪执法,严肃查处以借贷为名搞利益输送、变相受贿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推进专项整治,深挖顽瘴痼疾。2023年以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专项整治,通过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发布督促主动说清问题公告,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同时结合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察工作中掌握的问题线索,核查相关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清理和规范影响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截至目前,已督促1000余个部门(单位)、5.4万人自查自纠,共立案22件2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追回资金159万余元。

日前,浙江省常山县纪委监委通报了在公职人员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回头看”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全县6000余名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守好原则底线。

“我们充分发挥‘纪巡’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派驻机构对被监督部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研判、审慎界定领导干部填报的违规借贷情况,有效区分违规借贷与正常借贷关系,对应填未填、错填漏填的立即纠正整改。巡察机构则把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列入近期巡察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及时移交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该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

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党员干部违规借贷背后,往往存在风腐交织的共性问题,因此我们将其作为风腐同查同治工作的重要领域。”江西省上饶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该市纪委监委构建违规借贷问题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梳理全市市管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自查自纠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提出处置意见。与此同时,深化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从借贷纠纷案件中梳理出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线索,对违规高息放贷、以贷谋私、虚假借贷等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坚决斩断背后的利益链条。

坚持以案为鉴,深化促改促治。“华芳案发生后,钱塘区纪委监委向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做实做细以案促改促治工作。”王英介绍,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华芳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对案情进行通报剖析,组织局班子成员和科级及以上干部旁听华芳案庭审现场,观看警示教育片并上交对照查摆分析报告,完善制度加强内控,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开展队伍建设专项行动,查摆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梳理责任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形成问题清单237个,并跟进整改。

推动建章立制,强化规范约束。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通过深入剖析查处的“幕后指挥”“感情投资”“名借实贿”“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5类典型问题,制定《黄石市防止党员干部参与违规民间借贷行为办法》,把参与民间借贷事项纳入廉政档案、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紧盯管人、管钱、管物、管审批的重点岗位和新提拔、新入职、新入党的干部开展纪法教育,把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针对党员干部对违规借贷和正常民间借贷界限把握不准的情况,黄石市纪委监委通过编发《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学习资料汇编》《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理论实务研讨专刊》等,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引导全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自查自纠。(本报记者 李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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