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将持续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立法完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2022-05-13 16:04:20

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残疾人权益保障

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最高检、中国残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残联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第32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同为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残疾人权益司法保护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周建、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一级巡视员解宏德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办理涉残疾人权益保障案件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哪些优势?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如何巩固办案成果,建立常态化机制?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残疾人权益保障是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一个重点领域。在办案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动社会治理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独特的制度优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和引领下产生,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的最佳司法状态、双赢多赢共赢、注重预防和溯源治理等独特的治理效能和制度价值,为公益诉讼发挥治理效能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利益是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追求和方向指针,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制度发展的基本途径和强劲动力。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逐步从“4”到“4+5”,再到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新领域的探索拓展,始终紧紧围绕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公益损害多发领域开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得到残疾人群体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他们不仅提供案件线索、评估整改成效,还帮助检察官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以“我管”促“都管”。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很难通过单个机关或部门的职责履行得以实现,需要全社会多方位的关注。检察公益诉讼不是“单打独斗”,离不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采取磋商、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我纠错,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治理格局。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制度供给和理论支撑不足。残疾人权益保障作为公益诉讼探索的一个新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较少,目前主要依托法定领域进行监督办案,存在个案研究论证和审批程序复杂、提起诉讼难度大等问题。二是巩固办案成效难。一些问题监督纠正后容易反弹回潮,需要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三是检察人员监督办案能力有待提升。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问题也复杂多样,线索研判、调查核实、督促整改都需要跨领域多专业的知识储备。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立法完善。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加强与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在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不断加大办案指导力度,适时出台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逐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官专业化水平。坚持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常态化开展“回头看”,邀请专业人士和残障人士作为公益观察员,现场查看并实地体验整改效果,注重残障人士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

记者:目前我国残疾人权益司法保护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中国残联如何发挥自身职能进一步推进?

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周建:我国非常重视对残疾人的立法保障,目前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9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以确保这些法律法规中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得到落实。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合力。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开始全面总结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经验;2021年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3272件,是2020年的6.2倍;通过今天的典型案例发布,又将无障碍公益诉讼延伸至残疾人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加强对残疾人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必将对残疾人人权保障和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但是,残疾人司法保护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的性质很恶劣,严重冲击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需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其次,大多数残疾人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需要司法机关更加主动、积极地维护残疾人权益。三是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可能会存在对残疾人的个体差异了解不全面、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了解不充分,需要办案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给予残疾人更多帮助。

中国残联已经建成包含3800多万名残疾人在内的实名制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各项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奠定了扎实基础。中国残联作为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代表组织,将积极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当前推进的残疾人维权主要工作有: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更好的立法保障。二是配合国家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领域的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的实现。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坚定站在残疾人立场,及时为残疾人发声,努力为残疾人维权。四是配合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机构,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活动,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促进残疾人公平享受各项法律服务。五是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消除针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形成更加关心、尊重、理解、支持、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一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无法去捍卫自身权益。检察机关为此做了哪些努力,有没有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残疾人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充分的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公益诉讼既是一项民心工程,又是一项人权保障的司法职能,既要聚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领域事项,又要在一些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发挥人权保障的救济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涉及不特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有普遍性的公益受损问题,检察机关坚持积极稳妥的办案原则,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和地方立法授权,因地制宜开展专项监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治理效能,办理了一批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比如,2021年5月14日,最高检与中国残联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并联合发布10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同年7月28日,在第十六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上又发布20件检察机关无障碍公益诉讼成果展示,指导各地持续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还有今天最高检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教育、康复、社会保障、文化生活、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注重对残疾人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记者:国家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政策,比如一些单位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如何保证这些政策落实到位?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一级巡视员解宏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就业对于残疾人民生保障更为重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规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81.6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81.8万人,集中就业26.8万人,个体就业63.5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4.8万人,辅助性就业14.3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50.3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30.1万人。

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残疾人就业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知,找各种理由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法律尊严。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2021年10月,中组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还规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通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十大行动,实现2022—2024年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的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十四五”开局,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出几个重磅文件,旨在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

记者:就业是残障人士难以跨越的障碍之一。检察机关如何保障残障人士的劳动权益,消除这一群体遭遇到的就业歧视?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贯彻就业优先政策,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要求“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2022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残疾人就业相对困难,就业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难上加难,影响和制约残疾人融入社会、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就有3件直接涉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其中,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以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为切入点,依法能动履职,将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拓展为“就业帮扶·平等共享”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拓宽残疾人文化艺术、心理卫生等领域就业渠道,多措并举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的问题,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强调,要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从残疾人群体精准获取案件线索,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办理驾照提供体检服务,对于保障残疾人安全驾驶、促进残疾人生活就业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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