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5月9日电(宁建勇 岑耀南)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近日介绍,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以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为依托,全面加强自身建设,通过百分制量化形式开展代表履职管理工作,明确履职积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履职加分三类项目积分;对于代表年度履职积分过低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进行提醒或约谈。连续两年积分低于六十分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近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南宁市“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等三个《办法》。 据介绍,三个《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刀刃向内,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的勇气。对保证和规范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发挥作用,规范“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负责人称,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直接影响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办法》第三章共八条,通过建立履职档案和相关履职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第十一条要求组成人员认真落实联系代表制度,积极进站履职,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向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第十二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考勤情况适时公布。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三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委会主任进行约谈。第十五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两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年内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连续两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由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实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和代表主体作用发挥,在保障代表履职上求实效,探索出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代表履职意识不够强,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代表工作,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和实效性,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 据介绍,这次制定的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就将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度融合标准化建设“十个一”活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大会组织的局长通道、代表通道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特色工作做法纳入了积分管理体系,并在第三条进行了明确:代表履职基础积分为100分,按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履职加分三类项目积分。大会会议期间积分项目占50分,主要为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及审议发言情况,提出议案建议的情况;闭会期间积分项目占50分,主要为参加市人大和市“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站点参加“十个一”活动情况,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并报告履职情况等内容。加分项目20分:主要为代表在履职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包括确定为议案或重点督办建议、获得荣誉表彰、参加大会组织的局长通道、代表通道或者履职事迹被专题报道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履职积分是代表评先评优和推荐留任的重要依据。代表履职年度积分低于六十分的,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进行提醒或约谈。代表履职年度积分连续两年均低于六十分的,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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