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1日电 民政部网站11日发布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等20种情形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通知提出,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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