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7日电(彭宁铃)近日,在北京发布的一份报告提到,随着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的逐渐深入,我国学校督导的制度体系还需不断完善。 这份报告名为《教育督导蓝皮书:中国教育督导报告(2021)》,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督导与评价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 据介绍,报告立足于国家教育督导政策文件、教育部教育督导局提供的权威报告以及课题组调研数据,全面跟踪我国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发展进程,密切关注各级教育督导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报告指出,我国学校督导的制度体系还需不断完善。 报告称,从宏观层面来看,《教育督导条例》为开展学校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对学校督导评估的意义、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要求;《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指出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从省、市、县三级督学责任区建设的原则、职能及工作任务、要求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随后出台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及《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等系列政策对学校责任督学挂牌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出台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指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督什么”“怎么督”。 但随着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的逐渐深入,教育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的不断变化,这些制度关于督导评估的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必要不断及时更新。 从微观层面而言,报告中列出的调查显示,在1961份调查样本中,有1573份样本制定了学校督导政策或标准,占比80.21%,但有388份样本(占比19.79%)还未制定学校督导政策或标准;在学校自身层面,有1076份样本表示自己所在地区学校都建立了自我督导体系,占比54.87%,但有885份样本(占比45.13%)表示自己所在地区学校还未建立自我督导体系。 报告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微观操作过程中,细化的、具体的学校督导工作规范、程序、内容制度化程度还不高。 此外,报告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制度规定组成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体系。 在国家层面,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且实现延展。截至2021年7月,教育督导作为我国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职能,已相继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 202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发布,规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同年3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明确国家教育督导部门、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县级党委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分工;并规定由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与已经开展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有效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的组织领导保障。 报告提到,在省市层面,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本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调研问卷显示,一方面,1305份样本地区已出台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占样本总量的66.55%。另一方面,各省均已制定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已出台地市级“实施意见”的地区,占样本总量的48.6%,约半数地市级教育督导法规建设有待推进。(完) |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
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