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予以特赦。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继2015年我国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后又一次进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这九类特赦对象,既包括中国籍罪犯,也包括外国籍罪犯;既包括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