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拿工资、交社保。“隐孕”入职之所以在网上引起一些舆论的不满,在周长征看来,或许和企业在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需承担的薪资成本“多了一点”有关。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二者,从长远来看“隐孕入职”最终会伤害女性求职者利益,进一步加重女性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