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法院在审理中同样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法院对其不予采信,并判定应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在刘俊海看来,这些五花八门的年假被“指定”,都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同时规定不可以将未用完的年假顺延至第二年,也规定欠班一年没还完的第二年接着还,规定员工年假的一部分必须用于公司安排。
法官解读: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勤和休假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身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这份解答详尽解释了年假工资报酬和补偿的问题,包括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劳动节到来之际,北京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明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