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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度创新和核心内容

2025-07-25 16:03 中国交通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静

农村公路是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打通城乡要素流动的重要纽带。《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系统构建了农村公路发展的制度体系,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交通建设始终与时代同频、与民生共振。《条例》的制定实施,既是对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形势的主动回应,更是交通运输领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制度创新。

一是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实施。《条例》第一条明确将“推动高质量发展、适应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农村公路的公益性属性。当前,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仍是突出短板,农村公路作为连接城市与乡村的“经济线”“民生线”,其高质量发展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产业振兴、城乡融合等国家战略的落地。《条例》通过法治化手段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农村公路事业服务国家战略的作用。

二是实现破解发展难题的制度突破。长期以来,农村公路存在“重建轻养”“资金短缺”“责任虚化”等痛点。《条例》直面问题,构建了“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责任体系,明确县级政府主体责任,细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创新资金筹措机制,为解决“谁来建、谁来管、谁来养、钱从哪来”等核心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是完善推动城乡融合的实践路径。《条例》第九条提出“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要求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衔接协调,与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联动建设。这一规定有助于打破现实中城乡交通的“二元分割”格局,通过完善农村路网,推动城市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乡村流动,为农业产业化、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基础支撑,是落实“城乡融合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

《条例》的核心内容

《条例》立足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生命周期,构建了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一是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条例》明确了“国家统筹、省级协调、县级主责、乡村参与”的责任架构。第五条突出县级政府“主体责任”,要求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乡镇政府、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工协作;国务院及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指导监督。这种“三级联动”机制,既强化了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又明确了上级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了“责任悬空”。

二是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体系。《条例》第六条确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制度,创新性提出三大筹资路径:一是地方政府按财政事权落实预算,确保“财政兜底”;二是鼓励慈善捐助、资源开发等社会参与,如通过公路沿线资源综合运营获取收益;三是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配服务,吸引社会资本依法介入。这一体系既坚守了农村公路的公益性底线,又激活了市场机制的补充作用,为保障农村公路资金长期稳定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统筹协调的建设体系。《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构建了科学的建设标准:一是“提质与延伸并举”,偏远地区侧重路网延伸,发达地区侧重提档升级;二是“技术等级差异化”,根据功能定位、地形条件、交通流量确定标准,避免“一刀切”;三是“衔接融合”,要求与国省道、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联动建设,如推进“农村公路+乡村旅游”一体化。同时,简化小型项目程序、优先利用既有道路节约用地,体现了高效集约的建设理念。

四是长效化的管养体系。《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聚焦管养关键环节:一是强化超限治理,对建设施工车辆集中通行农村公路作出规范,明确电子监控设备设置使用要求;二是压实养护责任,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鼓励农村居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参与日常养护;三是健全安全机制,以急弯陡坡、穿村过镇路段为重点排查安全隐患,组织落实应急预案。这些规定将“建管养运并重”落到实处,推动农村公路从“通上车”向“保畅通、保安全”转变。

五是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推动农村公路从“出行工具”向“产业载体”升级。通过完善物流基础设施、保障客运可持续运营,农村公路将成为串联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电商物流的“黄金通道”,助力乡村产业“接二连三”融合发展,为城乡经济循环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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