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互换
设为首页
设为收藏
手机版
东南网 / 新闻频道 / 天下 / 社会(即时新闻) / 正文
金秋十月,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2022-10-01 作者:白阳 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题:金秋十月,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新华社记者白阳

金秋十月,一批关系民生的新规开始施行。15年以上私家车将一年一检,进一步压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相关主体责任,电子烟监管体系再添制度支撑……更完善的法治,为美好生活护航。

15年以上私家车将一年一检

自2022年10月1日起,10年内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次数由3次调整为2次,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5年的,由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根据公安部深化车检制度改革新措施,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及9座以下,不含面包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第6年、第8年、第10年),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新增18项道路交通标志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新版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为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细化要求;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履行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义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境内责任人建立不良反应主动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调查处理的协助机制。

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其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并确保监测制度有效执行。

完善电子烟监管体系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建立健全电子烟监管体系提供支撑。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2022年10月1日起,两部动物诊疗相关新规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针对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比如,动物医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允许多点执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

完善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等。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组织犯罪监测评估体系,根据辖区内警情、线索、案件及社会评价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有组织犯罪态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道路交通标志,动物医院,电子烟,10月



本网转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点击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投诉
新闻中心
  • 快讯
  • 国内
  • 国际
  • 娱乐
  • 体育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关注东南网微信

扫码关注,了解福建

排行榜
  • 日排行
  • 周排行
  • 月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