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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涛否认代言网利宝!广告合作不算代言,无需道歉?

2020-07-14 07:25:03 作者:谢艺观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谢艺观)湖南卫视主持人又因给P2P做广告出事上热搜。

7月初,汪涵因曾代言的爱钱进APP出事被催债上热搜。刚过去没几天,7月12日,杜海涛因曾广告合作过的“网利宝”出事,其姐姐在直播中说投资人“活该”,把弟弟杜海涛和自己“送”上了热搜。

“前有‘仝卓坑爹’,后有‘婷姐坑弟’”,有网友如此评价杜海涛热搜事件。

先来看看事情经过。

由于P2P平台网利宝出现逾期不还款,平台无法登陆,而网利宝曾在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节目中打过广告,杜海涛也曾出演过网利宝不同版本的视频广告,近日有网利宝投资者冲进了杜海涛姐姐的直播间,刷屏留言“你弟代言的网利宝把我们害这么惨”。

据媒体报道,2019年5月,网利宝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至2019年5月15日,网利宝累计成交金额259.7亿元,借贷余额30.3亿元,出借人数超4万。参股网利宝公司的鸿利智汇曾在2020年1月16日公告,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已关闭,实际控制人赵润龙失联,公司预估该项投资回收可能性很小,确认损失0.69亿元。

直播视频显示,杜海涛姐姐在直播间表示,“就没说法,咋地了?爱看看,不看出去,就这样,爱咋咋地。”

随后,屏幕外有工作人员称,“我只想说,最应该给个说法的是你们自己,没有人强迫你们去做。你做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决定,跟海涛无关,人家海涛没牵着你的手说你必须给我签,没从你兜里掏钱去买。”

工作人员话音一落,杜海涛姐姐又连连说了两次“你活该”,这一言论引发网友不满,随后在社交网络上不断发酵。

杜海涛否认代言!承认广告合作,未提“道歉”

眼看事情越闹越大,11日晚,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称,“网利宝”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我们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我们与广告代理方的广告合作早已结束,也未再发布过“网利宝”的信息。

声明还表示,在去年通过媒体获悉“网利宝”出现问题之后,就及时向原广告代理方、“网利宝”及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了沟通,要求原广告代理方、“网利宝”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朋友出现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汪涵在声明中道歉不同,杜海涛工作室的声明,并未提及“道歉、致歉”,杜海涛在微博上随后转发工作室的声明也只是表示,“一定积极跟进事件进展”。

对于杜海涛工作室的声明和杜海涛的回复,有网友表示,“为什么不能先给一个道歉,在这说什么跟进事情进展。就这态度和汪涵比差远了。”“你所宣传的产品发生问题,你不应该这样‘一推二六五’。”

杜海涛未道歉,姐姐道歉了

据媒体报道,杜海涛发声后,其姐姐12日在微博账号@婷婷姐吖_发文进行道歉。

@婷婷姐吖_称,“首先真的非常非常的抱歉,前几天面对直播间里的刷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说了一些伤害他人的言论,在这里为我直播中的不当言论诚恳道歉,也为给各方带来的不好影响说声对不起。为了表达我的歉意,我决定终止自己的直播。再次跟大家说声抱歉。非常对不起。真的非常对不起。”

不过道歉没能平息一些网友的情绪,众多网友在该微博下留言表达不满。截至7月12日21时许,“杜海涛姐姐”仍在微博热搜榜第五的位置。

未签署合同就不算代言,无需道歉?

杜海涛工作室在声明中提到,“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只是说,与广告代理方有过广告合作,那杜海涛是否算网利宝的代言人?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中新网记者,明星为这种产品做广告,有的明确注明广告代言人,有的没有明确注明广告代言人,但通过视频或图片的方式为某家产品直接做宣传的,这通常都具有广告代言人的性质。

“就像年轻人会因为明星代言去买产品,老百姓是觉得有明星代言或做广告靠谱才买,明星不能只拿到代言费、广告费就不付任何责任了,那这不是一本万利吗?好处你捞,风险与你无关。”有网友如此表示。

天眼查显示,网利宝的关联公司为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网利宝公司。该公司在2016年6月和2018年11月,曾被行政处罚100000元和10000元,因“广告主发布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目前,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网利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华。最大股东为杨丽霞,持股70%;第二大股东为杨华,持股20%。

梳理发现,除了杜海涛和汪涵,近年来还有不少明星因代言或给P2P做广告翻车。如,黄晓明曾为快鹿集团旗下东虹桥金融代言,后东虹桥金融出现兑付逾期;钢琴家郎朗曾代言的88财富母公司中科创集团则涉嫌自融自保;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等女星则为出事的E租宝打过广告。

代言广告产品出事,明星需承担什么责任?

从目前法律上来说,很难去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责任。“明星代言广告P2P的责任,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中新网记者。

“要看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广告内容如果是虚假的话,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称,“如果推荐的理财产品自己有没有使用过,自己得证明其曾经使用过,不能证明的话,也是违法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杜海涛工作室的声明,其合作前审核了网利宝相关经营资质,并注册使用过其产品。

不过,“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律师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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