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售卖灰林鸮被判刑并公开道歉
2020-03-29 15:38:5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新华社贵阳3月29日电(记者汪军)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黔西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日报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黔西县乡村将一只从野外飞入其家中捕食鸽子的“猫头鹰”捕获,在家中饲养两天后,1月20日上午,将“猫头鹰”携带至黔西县城关镇进行售卖,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猫头鹰”为灰林鸮,属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灰林鸮移送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救护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出售的野生动物已被查获并移送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