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游泳馆等体育健身场所继续执行停业措施
2020-03-11 09:27:03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9日电 9日,北京市体育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将继续对游泳馆等体育健身场所执行停业措施。 通知指出,北京仍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阶段,依据市委市政府和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下体育健身场所继续执行停业措施:一是利用地下空间等密闭场所开设的体育健身场所(通风条件较差);二是各类游泳场馆;三是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其他健身场所;四是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需停业的体育健身场所。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健身活动需坚持不聚集、不接触的原则。活动组织方面,公共体育健身场馆不得举办人员密集型的群众体育活动和赛事活动;各类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测体温、戴口罩、定期消毒和控制人数等有关防控措施;各类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暂停举办各类聚集性健身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培训、健身辅导、团体操课等。 通知提出,在健身方式选择方面,应以个人运动为主,不宜选择如足球、篮球、跆拳道等有身体接触的对抗类运动项目。提倡各类体育健身场所积极拓展线上业务,丰富线上健身服务产品,满足疫情期间市民健身需求。 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有关单位: 目前,北京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体育健身行业为人员密集型服务行业,体育健身场所存在较大的聚集性扩散风险。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抓好体育健身场所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 针对北京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要严格按照“四方责任”有关要求,做到责任落实无盲区、无死角。各体育健身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和措施。体育健身场所开放和营业应符合属地政府、社区、园区和楼宇物业等疫情防控要求。属地体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体育局和区政府有关防控要求,加强对各类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园区的联防联控,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体育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督导,共同做好全市体育健身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对体育健身场所的防控管理 目前,北京仍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阶段。依据市委市政府和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下体育健身场所继续执行停业措施:一是利用地下空间等密闭场所开设的体育健身场所(通风条件较差);二是各类游泳场馆;三是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其他健身场所;四是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需停业的体育健身场所。 三、强化对体育健身活动的防控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健身活动需坚持不聚集、不接触的原则。活动组织方面,公共体育健身场馆不得举办人员密集型的群众体育活动和赛事活动;各类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测体温、戴口罩、定期消毒和控制人数等有关防控措施;各类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暂停举办各类聚集性健身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培训、健身辅导、团体操课等。健身方式选择方面,应以个人运动为主,不宜选择如足球、篮球、跆拳道等有身体接触的对抗类运动项目。提倡各类体育健身场所积极拓展线上业务,丰富线上健身服务产品,满足疫情期间市民健身需求。 四、加强对体育健身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属地体育部门要加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掌握属地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情况,建立准确台账;要加大对开放的体育健身场所的检查力度,要求做到每日检查全覆盖,监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要注重与属地街道乡镇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体育健身场所,要及时督促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果断关停;要加强对暂缓开放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私自开放现象。要坚持日报制度,每日17时前向市体育局报告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情况(联系人:王新锋;联系电话:87244892)。市体育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并适时通报抽查情况。 五、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力度 市区两级体育部门要加大体育健身场所疫情防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体育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制度措施,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安全相关法律等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体育健身场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同时,引导广大市民加强健身过程中的自我保护与防控,选择安全的健身场所和健身内容,选择居家健身和线上健身项目,从根本上减少聚集健身存在的风险。(完)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