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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 蝙蝠等为监测对象

2020-02-25 16:31:55 作者:杜潇潇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昆明2月25日电 (杜潇潇)记者25日从云南省林草局获悉,近日,由云南省林草局编制的《云南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以下简称《摘引》)下发全省,规范指导云南省各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科学开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摘引》包括主要目的、重点要求、野外管护、繁育管理、收容救护、疫病监测、应急处置、执法监督和附则等9部分60条。

其中,《摘引》明确了疫病监测对象主要为蝙蝠类、啮齿类、灵长类和迁徙候鸟。监测区域集中在候鸟迁徙通道和越冬地、保护区、边境一线、交通要道。重点监测野生动物携带或感染的人兽、人禽共患传染病。

《摘引》对封控隔离、停止交易、非法贸易、未批先养、遗弃动物及放生放归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在野生动物种群越冬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重点监测区域设立专人值守的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此外,《摘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相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10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5万元罚款;人工繁育场所输入输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罚款;售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2月23日,云南省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配合中国疾控中心和云南省疾控中心,采集猕猴、果子狸等8种野生动物咽拭子和肛拭子样本14只。经省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检测,所有样本均为阴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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