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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 以下这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2020-02-07 07:33:25 作者:蒲晓磊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的“罪”与“罚”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在当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却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的、有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的、有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多位法官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张某(化名)年前从湖北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去张某家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时,张某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还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家门、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艳飞认为,张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网民关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陈艳飞分析说,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医疗物资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犯诈骗罪。

近日,刘某(化名)在QQ群发布消息,称“大量存货口罩,有需要的老板欢迎咨询”,有网友咨询便自称有大量N95型号口罩,可批发出货。其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6单,合计7311元。现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孙婷婷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案例四: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月2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沪东新村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假冒伪劣口罩。3日下午,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聂某二人,并通过现场搜查,在王某的车内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口罩300余只。2月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闵行区浦江镇等多地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等5人抓获。目前,程某、王某、聂某等7人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说,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假冒他人商标品牌进行销售的,销售额满五万元,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医用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对于哄抬物价行为,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菠菜等15个品种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涨价幅度大、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天翔说,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不良商家趁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等进行多次涨价,且涨幅过高,明显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观故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等不利后果,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针对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本报北京2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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