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四人非法销售“笑气”被判刑 “笑气”有啥危害?

2019-11-21 08:27:11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有一种上瘾的东西叫“笑气”

有人卖、有人吸,危险化学品“笑气”成为网络爆款,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结一起非法销售“笑气”案件之后,展开多渠道宣传“笑气”的危害等相关知识

王宇 王莹

一氧化二氮,化学式N2O,又称“笑气”,无色有甜味气体,是一种氧化剂,有轻微麻醉作用,并能致人发笑。

“‘笑气’虽然不是毒品,但是也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后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容易让人产生依赖,长期和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窒息甚至是死亡。”11月11日下午,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与辖区江东街道腾飞园社区共同召开的共建动员会上,该院检察官介绍了当前较为“流行”的吸食“笑气”行为的危害。

没有特许资质 却敢大量购进转售

李女士是吸食“笑气”的人,网络购物平台是她购买“笑气”的渠道。自2015年,她经常会在网络购物平台搜索出售“笑气”的店铺,从很多店铺都买过,但购买最多的还是在“林老板”的网店,还去过“林老板”在南京某市场内的实体店。

在李女士看来,“林老板”的货源比较充足,人也不错,自己购买“笑气”时,“林老板”会安排人,专车将货送到自己手里,有时“林老板”也会亲自送货。

买来的“笑气”,李女士一般会储藏在住处,慢慢吸食。李女士表示,吸食之后虽然会短暂的开心和想笑,但是如果吸食多了,身体就会变得很冷。

“林老板”本名林江欢,是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登记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食品经营,并不包括交易“笑气”,没有买卖“笑气”需要的危险化学品交易许可证,但这并不影响他“私自行动”。

2017年3月,林江欢在上海参加酒店用品展销会时,结识了上海一家出售“笑气”公司的业务员。很快,林江欢从该公司购入“笑气”然后销售。林江欢与该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规定:不可直接使用,并禁止吸食,禁止贩售给18岁以下的购买者;经销单位必须完备各项资质证照,配合食品安全的规范要求。同时,经销合同规定:经销商同意保持警觉并监督产品使用,于必要时积极落实管理措施或政策,以确保产品未销售至“不当使用”之管道,所谓不当使用系指供人吸食一氧化二氮以利用其精神性刺激之功能者。

虽然签署了协议,但林江欢根本没理会。他将从上海公司和网络渠道购买的“笑气”,每盒加价10元左右出售。

接到案情通报 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2018年11月,上级公安机关交办了南京地区非法经营“笑气”的案件线索。这是江苏省首批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犯罪案件线索,南京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立案侦查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了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鼓楼区检察院立即指派业务骨干依法提前介入,结合网络销售“笑气”的特点,围绕侦查方向、证据固定、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3条建议。随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林江欢、王焕、云亚宝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王宁也主动投案。

林江欢归案后交代,他不说自己出售“笑气”,而是使用“奶油气弹”的说法,如果买家说购买“笑气”他就不卖,如果买家说购买“奶油气弹”等别名他就卖。他认为,自己这样就可以不触犯法律。

王宁、王焕、云亚宝是林江欢的三位买家,而且是购货量比较大的买家。王宁自己就是吸食“笑气”的人,2017年6月,他从网上购买了几盒“笑气”,吸食之后感觉头有点蒙,但同时也有一种愉快的感觉。他觉得倒卖这个东西可以赚钱,就开始倒卖“笑气”。

王宁一般是通过网店整箱进货,少则几箱,多则十余箱,客户需求量大的时候,甚至一次购买过40余箱,而林江欢只是他诸多上家中的一个。为了销售“笑气”,王宁还专门注册了网店,并在朋友圈打广告,承诺同城送货。

王宁一般自己骑电动车送货,或者通过网约车司机将“笑气”送到客户手中。他交代,他知道购买者买“笑气”是用于吸食的,但为获利还是持续出售,并坚持每天在朋友圈打广告。

据查,向王宁购买“笑气”的买家中还有一名未成年人,购买价款达到2万余元。案发后,该买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笑气”是危险物品,是在朋友的推荐下开始吸食,吸食过后不仅头晕,还浑身发麻。

王焕与王宁的情况大致相同。接触“笑气”以后,觉得可以通过倒卖赚钱,虽然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也从没想过申请相关资质,但还是通过朋友圈大肆销售“笑气”。

云亚宝是南京某酒吧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他看到有些客人吸食“笑气”,知道这个东西可以麻痹神经,达到兴奋的效果。有时候,一些熟悉的客人在网上买了“笑气”后,会图方便,直接寄给云亚宝。一来二去,云亚宝搞清楚了其中的门道,他开始尝试在网络交易平台买“笑气”转卖给酒吧里吸食的客人,从中赚差价。

云亚宝利用了自己在酒吧做销售这一便利条件,除了卖给相熟的客人,也卖给一些主动咨询的客人、朋友介绍的买家。别的酒吧如果客人需要,他也会在收钱后将“笑气”送到客人手中。

坚持多方取证 依法认定主观故意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林江欢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发现四人虽然日常对所售物品的称呼不同,有称呼“笑气”“气弹”“MOSA”的,也有称呼“奶油气弹”“奶油发泡”的,但四人均承认这实际上就是一氧化二氮,在案的其他证据也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林江欢提出,自己以为他人购买“笑气”是用于制作蛋糕发泡的。但向其购买“笑气”的买家证言证实,一般咖啡店和蛋糕店发泡根本不需要购买这么多“笑气”,也不会一天多次购买,林江欢应当知道买家购买是用于吸食。

根据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四人具备非法经营“笑气”的“主观故意”。为了将案件办得更扎实,检察官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林江欢与上海某公司销售人员的网上洽谈记录,发现销售人员一开始就明确告知林江欢,销售“笑气”需要相应资质,并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只是林江欢一直没提供。同时发现,在双方后期签订的销售协议和经销商合同也对此有过相应约定。

保护合法权益 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全案事实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对涉案金额认定这一事关量刑关键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审查。

在林江欢等人出售“笑气”的犯罪事实中,大部分是在线上销售线上收钱,小部分是通过线下销售收取现金。林江欢提出,有些金额是刷单造成的,不是销售“笑气”的金额,应当排除。

本着犯罪嫌疑人利益同样需要受到保护的原则,检察官再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一方面,前往网店、线上支付平台所在公司调取后台原始数据,细致甄别哪些是销售“笑气”的价款,哪些是刷单的款项;另一方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网店销售记录,进一步寻找购买“笑气”的下家。

很快,后台原始数据成功调取,一些下家也找到了。鼓楼区检察院最终认定林江欢非法销售“笑气”金额共计27万余元,王宁非法销售“笑气”金额共计11万余元,王焕非法销售“笑气”金额共计5万余元,云亚宝非法销售“笑气”金额共计6万元。

积极开展宣传 提升办案社会效果

2019年6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林江欢、王宁、王焕、云亚宝等四人提起公诉。

法院采纳了鼓楼区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于今年7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林江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裁定。

案件虽然办结了,但鼓楼区检察院案外的工作却没有停止。该院一方面通过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线上载体,另一方面结合“检察官巡回讲堂”“双零”社会共建等传统方式,面对面开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的形式,详细阐述了经营“笑气”的相关规定、吸食“笑气”带来的严重危害等情况。

案后说法

当前,我国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而是将其作为普通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要求销售“笑气”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危险品许可手续。但是,没有将“笑气”列入毒品目录,并不意味着它的危害性不大。实际上,“笑气”虽然不是毒品,但跟毒品一样具有很强的成瘾性。

本案中,云亚宝等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甚至明知客户购买“笑气”是用于吸食,仍然大量出售,甚至主动打广告进行兜售,有的还出售给了未成年人,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必须要发挥刑法的惩戒、引导作用,依法严厉予以打击。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我院没有局限于就案办案,不仅在具体个案办理中解决了主观故意认定、涉案金额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依法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非法经营“笑气”的销售链,为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而且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宣传,给经营者和其他人员以警示,防止更多的人因错误认知而吸食“笑气”,充分发挥了刑事诉讼的惩戒、预防和教育功能,很好地实现了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吴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