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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助女工要回工伤待遇15万元

2019-11-14 09:27:50 作者:刘旭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由于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单位不同意赔偿

法律援助助女工要回工伤待遇15万元

女工张彤(化名)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单位不同意给她赔偿。不过,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近两年的维权,她终于获得15万元赔偿。

经历一裁两审,确定劳动关系

2017年3月30日,从黑龙江来大连务工的张彤在某木制品厂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夹伤,车间的工友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彤被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急救。经诊断,张彤左手无名指离断伤,木制品厂为她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治疗期间还照常为她发放工资。

张彤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木制品厂发生争议。由于张彤是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入厂还不到一个月,木制品厂还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因此,无法为她办理工伤。

无奈之下,张彤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要认定工伤,先得确认劳动关系。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确认张彤与某木制品厂于2017年2月6日至10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但令张彤没想到的是,木制品厂不服裁决,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张彤对记者说,请律师打官司,一般得5000元,再加上交通费和材料费,要请一个律师至少需要5500元。由于与单位打官司后,单位停发工资,她更是没钱请律师。

了解到张彤的情况后,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她开辟了绿色通道,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木制品厂称,张彤是单位临时雇佣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愿意依照雇佣关系给予赔偿。张彤受伤,是其不按照操作规程造成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

王金海律师则认为,木制品厂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其招用农民工工作,应当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这是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木制品厂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张彤尽管工作还不到一个月,但她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张彤的劳动内容是木制品厂的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2018年6月20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木制品厂的起诉请求,确认张彤与木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

木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木制品厂的上诉,维持金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经调解获得15万元赔偿

此后,大连市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认真调查核实,于2019年1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彤2017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单位工作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9年3月28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张彤的工伤构成八级伤残。木制品厂不服鉴定,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6月28日,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确定张彤所受事故伤害为八级伤残。

再次鉴定结论结果出来后,木制品厂仍然不同意赔偿。张彤再次向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木制品厂依法给付工伤待遇。

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了解到张彤的情况后,多次找木制品厂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协助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木制品厂同意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之外,再给付张彤工伤待遇15万元。为了不让张彤往返奔波,在仲裁员王丹的建议下,木制品厂当场给付张彤5万元,并保证在明年元旦前给付5万元,明年春节前再给付5万元,后续钱打入张彤的银行卡里,如果违约,愿意按20万元履行。

11月5日,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内容。

接到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后,张彤说;“感谢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我的案子一波三折,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依照我的索赔标的,我至少得花3万元聘请律师,没有法律援助,我会放弃通过法律渠道索赔的。”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赵文娟副主任说,年终岁尾,是农民工讨薪和要求给付工伤待遇纠纷的高发期,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律师团,有150名专业律师参与为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通过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绿色通道等方式,不断简化农民工法援受理程序,扩大法援覆盖面,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重点援助范围,并根据案件性质指派专业律师,寻求在最短时间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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