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 梁爽) 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地里的西瓜,瓜农在西瓜地里架设了5副丝网捕鸟,被附近群众举报,民警现场查获13只死去的野生鸟类。长江日报记者近日获悉,该男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瓜田的西瓜,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某村湾西瓜地架设5副丝网。 2017年7月12日,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接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督办单后,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在其瓜田的5根小竹竿上查获6只死去的野生动物鸟类,从丝网上查获7只死去的野生动物鸟类。经鉴定,其中12只鸟类为鸟纲、雀形目,学名乌鸫,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鸟类为鸟纲、鹃形目,学名大杜鹃,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次日,警方从该村将徐某带至该局接受调查,徐某对设网捕鸟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认定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徐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做出了判决。武汉中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上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