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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教师加班时用餐猝死 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2019-08-06 08:16:43 李一凡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 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今日(8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

事发当日曾致电自己妻子“不舒服”

段晓康1990年出生,2014年7月,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应用专业,本科文凭。2015年7月,他参加稷山县教育局教师招聘考试,成为一名在编教师,后被分配在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任教。

据临猗县法院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21日寒假期间,因均衡验收工作,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等11名教师,到该单位加班。中午加班教师被安排在学校附近一家餐厅吃午餐,就餐过程中,段晓康于12时50分左右,突然发病倒地,随后120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于事发后的2017年1月21日,曾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认定“段晓康同志工伤事故”。

校方出具的申请书显示,为了按时完成学校工作,该校统一安排几位教师一起吃饭。到店约10分钟后,刚吃不久,同餐的三位教师发现段晓康突然面色不好,捂住肚子,急忙叫人,同行人员紧急上去扶住他,同时立即拨打120。在医院急诊室抢救治疗一个多小时,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今日,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实放假前,段晓康就曾向妻子表明自己过累,身体状况欠佳。

家属提供的一份通话记录单显示,事发当天,段晓康曾给妻子打过电话,说感觉不舒服。判决书显示,此外,亦有短信证明段晓康死亡与加班有关。手机用户信息两份证明,手机号所有人系段晓康及妻子。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 均被撤销

段晓康的表哥李凯峰(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表弟段晓康是舅舅家的孩子,姐弟姊妹三人,父母都是农民。27岁去世时,段晓康刚工作两年,刚结婚不久。

事故发生后,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希望获得赔偿,但稷山县人社局先后三次分别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家认定了,才能赔偿”,上周五(8月2日),段晓康轮岗执教的小学——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一工作人员称,段晓康原学校与轮岗执教的学校在事发后都很配合,认同段晓康是因工伤去世,但要进行赔偿,需要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新京报记者梳理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发现,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段晓康是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庭审时,稷山县人社局辩称,因加班时间是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下班后段晓康等人到餐馆吃饭,因此段晓康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还认为,吃饭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段晓康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而不是受到伤害。

临猗县法院判决书显示,前两次不予认定后,分别被临猗县法院和稷山县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理应依法履责,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但从家属提起诉讼到庭审结束,人社局没有提交任何重新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吃饭、死亡一系列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第三人和段晓康家属为段晓康申请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人社局仅提供了三份关于报销加班餐餐费的相关证据。

判决书指出,人社局第三次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未对事实进行查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撤销了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相关行政认定,责令该局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二审驳回人社局上诉 第四次不予认定

2018年9月27日,临猗县法院撤销了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经过三次撤销,段晓康的家属以为人社局会履行判决,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稷山县人社局就该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至此,此案进入二审程序。今年2月28日,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该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第三次工伤认定,未查明因工作原因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故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运城中院二审驳回了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临猗县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由人社局负担。2019年6月17日,稷山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 0001号)。

稷山县政府亦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段晓康等人是在放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有序,学校安排加班教师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为。

李凯峰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第四次不予认定的决定,“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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