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服刑人员担任驾校教练?内蒙古通报:已对其进行收监

2019-07-10 08:48: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7月10日电 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宣传部官方微博9日发布《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做教练’”的情况通报》,通报称,日前,通辽市奈曼旗司法局配合通辽监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9)内狱刑收字第4号决定书作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收监执行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押解回监狱。通辽市检察院和奈曼旗检察院同步监督押解工作。

朱某某,男,汉族,因贪污罪于2016年11月经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病情危重,朱某某一直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4日出院。2017年8月15日,朱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矫正期间,朱某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身体检查报告,近三次化验结果中均有血常规项目数值超出参考范围2019年4月的检查报告中大部分指标正常,但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数值超出正常范围,报告中附有医嘱:仍需定期检查。

6月17日,“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刊发题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他竟然做起了驾校教练”的报道称“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竟然还在驾校担任起了教练的工作”,后被媒体转载奈曼旗新闻宣传中心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实际情况为:2019年5月7日,朱某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请假去通辽看病,随后又通过正行通APP履行了请假手续。5月9日,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检查工作,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实时位置为通辽市某驾校旗检察院。问询其本人并了解矫正情况后,于2019年5月14日,发出奈检执检建[2019] 4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收监执行申请。5月23日,奈曼旗司法局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申请建议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在此期间,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某驾校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朱某某不具备教练资格,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仅是校长杨某与朱某某熟识,请朱某某帮助其联系招收驾校学员,为此,一些学员呼朱某某为“教练”,不存在上述报道中“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2019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