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6月12日电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悲剧仍记忆犹新。2018年12月,四川籍女子梁某某在上海浦东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时机与司机发生争吵,后抢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控,与路边车辆相撞。 1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由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783路公交车,当行驶至张杨路居家桥路站点时,因错过下车时机,梁某某要求公交车驾驶员王师傅停车开门,双方发生争吵。后王师傅两次打开车门,被告人梁某某均未下车。当王师傅再次关闭车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强行拉拽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击同向车道上等候信号灯的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公交车物损价值人民币608元,电力工程车物损价值人民币3138元。经查证,案发时公交车上实际载客共计12人,事故中无人受伤。 事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对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强行拉拽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严重干扰公共汽车驾驶人员的正常驾驶行为,致使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失控并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最后陈述阶段,梁某某泣不成声,表示“自己文化程度有限,不懂法,造成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很后悔。希望法庭给我一个依法从轻的机会,让我早些回归社会、家庭。” 在休庭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认为驾驶员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梁某某坦白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首。考虑到其为初犯,家人已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梁某某在实际载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缓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方面表示,梁某某是四川来沪人员,已经在上海打拼多年,本来她几个月后即将获得上海的落户资格。然而,由于这次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冲动之举,梁某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她的落户资格已被取消。(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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