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6月12日电(记者 崔佳明) 1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江苏首例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已于11日在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参与生态修复。 据检方通报,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苏某冬连同合伙人李某某、杨某某、苏某兰等人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0余万元,少量海砂因被查处未能销售;时某某明知海砂是非法采矿所得,仍多次收购用于销售,以上人员均涉嫌非法采矿罪。公诉人围绕5名被告人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作用分工及海砂价值鉴定等方面出示证据并当庭质证。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苏某冬等人在航道外海域非法采砂的行为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海砂的非法开采对开采区的海水水质、沉积物环境质量、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湾生境等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本案非法采砂严重改变了海湾生境原始海床结构,降低了水源涵养,破坏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专家指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采砂引起的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床损害、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生物资源损失合计折合人民币90.8万元。 鉴于此,2019年4月13日,灌南县检察院将苏某冬、时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起诉至法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苏某冬、时某某等5名被告人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回填海砂等方式修复被其违法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当天(6月11日)的公益诉讼举证环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海砂采样方法、海底生物密度计算、参考数据的关联性等专业问题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参与生态修复。案件将择日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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