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石家庄5月30日电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全省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告》的发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有关要求,旨在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该省环境空气质量。 据了解,《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即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客和载货汽车。 《通告》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通告》提出,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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