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内,就如何作出处罚决定所作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同时它所规定的罚款金额以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为限,即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和下限。 《意见》规定了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要求,包括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五个阶段的适用要求,以及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等裁量的特殊情形。 《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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