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张子扬)中国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22日在北京谈及民事“虚假诉讼”时指出,近年,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上午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 元明指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元明认为,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双方勾结进行虚假诉讼。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 ——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领域。(完) |
相关阅读:
- [ 05-22]专访:中国发展给亚太地区带来积极影响
- [ 05-22]芗城区部门进企业解难题 服务企业发展
- [ 05-22]漳州市领导到芗城调研物流行业发展情况
- [ 05-22]芗城区领导到浦南调研新村建设和企业发展
- [ 05-22]营商环境改善增强民企发展信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