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0日电 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两个修订草案三审稿拟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 为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补充。其中包括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并在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针对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对于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等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三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采纳对相关法律作原则规定,为改革实践留有空间的意见。 两个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分别对依法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法官、检察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和修改。(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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