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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单位试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2019-04-12 10:48:46 孙风娟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举行主题为“汇聚各方力量、护航孩子成长”的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共青团组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有关情况,介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安排,发布典型案(事)例,发布首批委托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单位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此次发布会最高检首次邀请社工专家出席,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了更多的同盟军,未成年人保护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动员和专业力量。“推一把是少年犯,拉一把是大学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发布会上表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支持,使司法办案和社会工作保持有效衔接,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另一方面,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实质上更是未成年人社会关爱保障体系建设,是一种工作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表示,在过去十多年中,社会工作者与检察机关合作开展了涉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帮教服务、合适成年人服务以及刑事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服务。通过以上社会服务,呈现出社会工作专业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王锋介绍,2018年2月,最高检、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近期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青团海淀区委等40个工作基础好、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地方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先期确定的40个地区,既有助于掌握面上整体情况,也有助于对每个地区情况的精准分析,以便准确研判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典型经验,真正发挥试点“试验田”的作用。同时也是一个工作信号,对将来全面推广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伴而生、共同促进、共同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萌芽、探索阶段,就提出了“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建设相结合的思路。在发展、深化阶段,各地检察机关主动探索尝试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矫正、法律援助、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一系列特殊检察制度,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以来,最高检逐步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有力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更加精准有效。2018年,全国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始适用的2013年上升了一倍。上海市2010年以来对50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帮教,其中99.4%的未成年人没有重新犯罪。2016年以来,全国共有186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帮教后考上大学。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更加及时有效。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多元化综合救助。近年来,检察机关为数万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干预、司法援助等救助措施。同时也推动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湖北、浙江杭州、福建漳州等地依托社会力量探索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安全困境儿童信息员制度,对于破解侵害未成年人发现难、预防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史卫忠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专业司法社工力量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北京、上海等12省份检察系统、团组织已经签署省级层面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合作协议或类似文件。河北、吉林、江苏等11省份已经达成签署意向或形成文本初稿,拟于近期签署。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等8省份尚未签署协议,但是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并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机制建设。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争取在该法中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同时,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也需要进一步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和共享化建设。

发布会由王松苗主持。史卫忠、王锋以及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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