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4月9日电 (记者 梁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9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刘士合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余万元。 记者从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中共菏泽市委常委、菏泽市副市长、菏泽市委副书记、菏泽市长,中共莱芜市委书记,中共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务调整、项目招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士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指出,刘士合从一名教师逐步走上领导岗位,除了自身的努力外,更离不开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本应初心不改、廉洁奉公、许党报国,但由于思想、道德滑坡,无视党纪国法,利欲熏心,在贪欲面前迷失自我,成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刘士合多次接受企业主的请托,利用自己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最终导致落马受审。刘士合在主政地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种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的行为严重败坏地方政治生态,危害十分严重。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士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士合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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