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首例贩卖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类毒品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郭某是某医药公司威海地区经理,通过某医药QQ群联系到高价收购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的涂某(另案处理)。二人一拍即合,郭某负责从山东大量采购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涂某高价收购,再转卖给有需求的“瘾君子”和经常在网吧通宵上网的青少年。 由于郭某所在地区对该类药品管理较为严格,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大量采购,于是郭某又通过QQ群联系到了被告人张某(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2017年至2018年5月,张某从山东博兴某卫生室多次以制作小儿贴敷使用为名,大量购买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先后将含有510.19克(净含量)可待因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多次通过物流运至荣成,贩卖给被告人郭某,共计收取毒资22万余元。后郭某再次转手,多次通过物流运至江西南昌,贩卖给涂某,共收取毒资49万余元。这样,一瓶十几元的“咳嗽水”被不法分子几经转手最终卖至200余元的价格。 因该案系荣成市首例可待因贩毒案,且被告人张某一直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案例及司法解释,同时联系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涉案人员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涉案毒品去向,物流信息明细,相关药品说明书及每种药品中可待因含量等一系列重要证据,详细计算出被告人张某、郭某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庭审中,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并不知其所售“咳嗽水”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因此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的庭审讯问、举证质证并对涉案事实和罪名进行详细论证,最终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前,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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