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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扫黑除恶第一案:“黑老大”原是高位截瘫患者

2019-02-13 10:43:46 刘立新 谢晓辉 王玲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近日,被称为河南省焦作市扫黑除恶第一案的张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窝藏,妨害公务一案,经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宣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庭审现场,张某始终坐着轮椅,进出法庭还需几位法警抬过台阶。人们不禁疑问:这样一位残疾人,生活尚不能自理,怎么成了“黑老大”领导控制这么大规模的犯罪团伙呢?

“黑老大”原是高位截瘫患者

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被告人张某今年53岁,原在当地某银行担任押款员。不幸的是,在一次押款过程中,由于同事的防暴枪走火,打中了张某的脾脏和脊椎,年仅23岁的他从此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并因此失去了工作。于是,他拿着十几万元赔偿款开了一家歌舞厅。

当时,由于歌舞厅经营中经常受到附近某村村民滋扰,借着一次帮人“平事儿”的机会,张某拿着一把雨伞外面裹着一件大衣,前往该村找人理论,结果对方误以为他拿着一把枪,吓得当场下跪。最终,他不仅把事儿平了,在“江湖上”也声名大振,人送绰号“拐某军”“老拐”。

无所不能的“黑老大”

由于张某的“传奇”经历,“社会上”的人佩服他的聪明和胆气,但凡有事都来找他帮忙;有的人孩子大了没工作,也都托人送到他这儿跟他干“混口饭吃”。记者注意到,张某手下大多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学历不高,基本无业。据他手下的“小弟”讲,跟他干不仅有工资,家里有啥大小事,他都能帮着解决,不受欺负。

据张某自述,他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照顾,于是他找到朋友的亲属李某为他开车、帮他洗澡等。该案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等4人均为“90后”,平时不仅照顾张某生活起居,还直接受其领导和指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1年6月,沁阳市某村部分土地被规划开发住宅小区,该村村委在组织拆迁期间,遭到村民阻拦。为顺利拆迁,该村村干部找到张某,欲借助其恶名出面“镇点”,后张某带领10余人到拆迁现场震慑群众,该村群众因慑于“拐某军”威势,敢怒不敢言,致使多名村民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012年9月,沁阳市某商场为重新整体出租,欲强行对商场内正常经营的商户进行清场,遭到众多商户强烈反对。该商场老板遂聘请张某为公司副总,雇用张某手下“小弟”为保安,在商场内为其提供专门的办公室,并给予其月薪1.6万元,委托其全权处理此事。张某带人多次与商户“谈判”,最终逼迫多家商户接受低价赔偿,撤离商场。

通过此类活动,张某及其手下不仅从中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一个以张某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逐步形成,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犯罪团伙的“七宗罪”

该案被告人共有23名,其中,被告人张某及其领导的涉黑组织成员共有19人。除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窝藏等7项罪名,涉及犯罪案件18起、违法案件13起。

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张某辩解说,自己就是一个残疾人,生活尚需人照顾,根本无力实施犯罪,很多事都不是自己所为,更谈不上组织涉黑集团。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张某除了靠帮人讨债“平事儿”,把收取的好处费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外,还介绍组织成员与人合开赌场,一方面给组织成员增加收入,一方面从中抽取所谓“茶水钱”,并借此在赌场放高利贷,对方一旦还不起,就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逼对方还债。

为突出自己的核心地位,张某还经常对团伙成员进行笼络,他经常带领组织成员聚餐、打靶,到成员家中拜年慰问。其手下核心成员李某结婚,他甚至免费提供一套婚房对其进行拉拢。李某也是对“老板”最忠心的一个,一次其伙同其他成员去要账,闻听对方称呼张某绰号而大怒,认为其不尊重自己“老板”,并因此欲殴打对方。

多行不义终被抓

7年中,张某涉黑犯罪集团先后作案30余起,气焰十分嚣张。由于有时张某并不在作案现场,也未亲自动手,再加上其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的现状,看守所难以收容,警方对其也无可奈何,对该犯罪团伙的打击一时陷入困境。

随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特别是有关涉黑涉恶犯罪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使办理该犯罪团伙案件的干警们又有了底气。

焦作政法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中站区法检“两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诉人办理此案。在立案初期,检察机关抽调业务素质过硬的检察官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按照涉黑“四个特征”多方面指导公安取证。由于该案人数多,违法犯罪事实多,检察官们先后审查案卷57卷,并辗转多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掌握了大量确凿有力的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依靠组织强势获取经济利益,利用收益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沁阳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称霸一方,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完全符合涉黑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特征。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张某及其团伙成员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刘立新 谢晓辉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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