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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答记者问

2019-02-12 10:51:12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对今后几年的检察改革做了系统规划和部署。《改革规划》制定的背景和主要亮点是什么?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推动检察职能得到全面、充分履行?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一、《改革规划》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的重要文件。这次制定检察改革规划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和考虑?

答: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继续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庆祝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大会上指出,40年来,人民检察事业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乘着改革的春风,不断发展进步的。改革对于国家发展,对于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检察机关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改革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更高。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检察机关完成了空前而又深刻的职能、机构调整和人员转隶,如何把“转隶”变为“转机”,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做实做好做强,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成为检察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必须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觉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紧贴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全局,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改革,使检察改革真正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初就着手起草制定《改革规划》,历经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下旬正式印发。这个改革规划的印发,也标志着新一阶段的检察改革正式踏上征程。

二、当前的检察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对于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总的来看,还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落实。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处于“破而未立”的状态,也就是已经破题了、推开了,但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成熟。例如,员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对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司法办案机制运行还不规范;职业保障政策没有完全落地,等等。二是检察工作总体上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检察工作、检察队伍仍然存在不少亟需补强的短板,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我们将其概括为“三个不平衡”,即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刑事检察中的公诉与侦查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发展不平衡;高检院、省级检察院的领导指导能力与市、县检察院办案工作实际需求不平衡。这“三个不平衡”,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履行,影响检察机关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方面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这两大方面的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解决。这也就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改革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一是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精装修”。就是要以坚韧不拔的精神,保持工作力度和连续性,进一步推深做实既有的改革项目,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巩固,使各项改革举措综合配套和衔接起来,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二是针对人民群众更高的法治需求,推出新举措。就是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增强法律监督侧供给,推动检察职能得到全面、充分履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三、我们知道,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如何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特别是在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在着力推进,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入落实。下一步,重点是在深化和配套上下功夫。为此,改革规划规定了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完善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深化检务公开等8项制度。归纳起来就是三个方面:一是抓办案。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特别是落实检察长直接办案制度,督促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常态化,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同时,继续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落实。二是强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就是充分运用案件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管理,推动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保证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在社会监督方面,主要是深化检务公开,包括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还包括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三是重保障。在持续督促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对应的政治、生活等配套待遇同时,关注未入额人员的职业发展,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改革规划》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那么如何通过改革推动法律监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答: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多元的,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监督,而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相关领域全面的法律监督。过去,囿于工作着力点和机构人员的限制,检察机关主要精力集中在反贪工作和刑事检察方面。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从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明显增多的实际出发,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实施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同时推进地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统一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和名称。在工作机制层面,我们还规定了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强调把案子办好办准,提升专业办案能力水平,用“精准性”来强化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全面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等等。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举,更新工作理念,调整工作布局,为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能力基础、制度基础。

五、专业化是新时期检察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推进专业化方面,改革规划中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专业化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导向,也是检察工作发展的主要方向。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的法治需求,面对当前法律新问题、难点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检察机关必须努力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向更加专业更加精准的方向发展,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同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步伐。改革规划中体现专业化发展的举措很多。在刑事检察方面,主要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要求突出专业化建设,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综合考虑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强化更实监督制约、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与监察、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工作联系衔接等各方面因素,按照犯罪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主要是建立完善类案监督机制。以抗诉为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性的案件,抗诉一件可以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例如,建立完善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必要时邀请法学专家、专家型法官、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议、咨询和研判,促进提升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强化办案质量和效果。又如,对于涉及金融、经济、环保、食药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案件,与有关行政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等开展干部交流,辅助检察人员办案,提供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咨询。再如加强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落实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加强对办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培训。完善“检答网”建设,畅通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沟通平台,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交流和工作指导。等等。

六、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越来越熟知,在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目前还面临怎样的现实难题。为此,改革规划提出了哪些新举措以来破冰?

答:公益诉讼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相对于其他检察工作来说,这项工作新的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专业性和工作经验还不足,需要在推进中不断完善。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是要依靠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因此检察机关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是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建立健全诉前沟通机制,收到案件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因素,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需要进入诉前程序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努力协调促进落实。二是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平台,规范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方式,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职能体系。三是探索“外援”辅助办案机制。就是前面提到的,特别是在办理环保、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涉及一些专门性知识,可以探索从相关行政机关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与检察人员共同办案,或提供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咨询,共同保护公益。

七、高检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被社会广泛关注。请问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将推出哪些创新举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以高检院成立正式的未成年人检察厅为新起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的有,一是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导向,规范捕、诉、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二是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推行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三是促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官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四是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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