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新问题,作出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审稿的修改积极回应了现实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和百姓关注的热点。同时,一些委员也对如何继续完善草案提出了建议。 杜玉波委员说,近年来在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了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新问题。对此,草案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这有助于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欧阳昌琼委员表示,草案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分别对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这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企业融资的客观需求,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有委员认为,在现有修改的基础上,草案应更充分地回应时代要求。杨震委员说,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里面除了电、水、气、热力以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是电信和广电的基础设施,因此在草案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里,建议再补充规定电信和广电基础设施的合同,同时强化企业对这些合同里所涉隐私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 住有所居,住有宜居是百姓的需求。对此,一些委员对相关规定给予了关注。 鲜铁可委员说,二审稿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建议改为至少在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之前通知承租人,方便现实操作,保护承租人权利。 二审稿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对此,殷一璀委员认为,此项规定可能会给新老物业的交接带来困扰,建议修改为“根据业主的请求,原物业服务人可以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当前,高利贷等借贷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亟需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 对此,陈军委员建议在草案借款合同一章增加关于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吕薇委员也赞同这一建议,表示对借贷利率实行上限限制,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是利率上限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吕薇委员还建议按照借款行为和目的不同,将借款合同区分为经营性借款合同和一般性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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