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们用得上必需药 医保资金和医保目录有限,抗癌药进医保会不会挤占更多人必需的“感冒药”的位置? 抗癌药和感冒药之争,是医保目录势在必行的“腾笼换鸟”,事关所有职工群众能否公平地买得到药、吃得起药。 事实上,我国看病的报销比例有两个统计口径, 一是社保目录的政策报销比例,另一个是实际住院报销比例。实际诊疗中,后者往往比前者要高。减轻患者的负担,就要把需要全自费的药品迅速纳入社保报销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为让患者享受到这些好药,又不让医保基金出现严重赤字,所以我国通过价格谈判来降低药价,将药价中不合理的成本挤掉。”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然而,一些进了医保目录的药品在医院里却用不上。为此,11月29日,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更多让必需药降价、进入医保目录的措施正在进行。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实现零关税,较大幅度降低抗癌药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国务院要求,不光要把降关税,更要多部门联动,从生产、流通等各方面综合施策,真正把药品价格降下来。 12月7日公示的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显示,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 日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列为明年要抓好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并要求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 医保制度变迁大事记 本报记者 王维砚 伴随社保制度的发展变迁,我国的医保制度也在改革中不断完善。 从城镇职工到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从看病报销不分“城里”“乡下”,到异地就医无需“跑腿”“垫资”,医保制度的保障水平不断升级。如今,一张社保卡在手,老百姓看病就医有了最可靠的保障。 由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 1978年以前,我国长期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社保政策,即企业保险制度。企业包揽劳动者生老病死伤残等福利。这一制度的弊端在于,企业负担过重,难以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 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大量企业关、停、并、转,部分企业职工手中大量医疗票据无法报销。政府实施多年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政策陷入困境。 1994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为全国医保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1996年,国务院将试点范围扩大到40多个城市,进一步探索统账结合的具体方式和运行机制。 覆盖城乡的医保体系逐步建立 为加快医保制度改革的步伐,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此后,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和单位包揽转向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了稳定的筹资机制和来源。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7年7月,国务院正式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88个城市被列入试点范围。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2011年,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 制度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走向更加均衡和统一。 2012年8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6年1月,国家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看病报销再也不分“城里”“乡下”,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 2016年12月,《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发布,为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列出时间表。目前,全国所有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对接。 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10月,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将17种抗癌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在此之前,已有39种高价药被“谈”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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