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在今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介绍,环评公众参与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有舆论担心,“放管服”改革在进一步压缩环评时间的同时也压缩了公众参与的空间,担心公众参与虚化,放管服改革“一放就乱”,请问生态环境部该如何既把好环评关,又能保证把公众参与落到实处,保障公众参与权? 柯昶表示,环评公众参与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环评公众参与问题,在我们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要求,要落实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 柯昶指出,早在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促进公众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亟待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够明确,以及部分公参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一是更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二是更加明确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优先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的权力。 三是更加明确了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对环评相关内容存在质疑的,建设单位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专家论证会等进一步听取意见。 四是更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和内容,强化对公众参与开展情况的监督。 五是更加明确了公参违法或失信的惩处,包括责成重新征求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将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问题。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柯昶强调,公众参与是保证“放管服”能够放得下去、也管得住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新的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强化对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同时,认真听取社会各方对环评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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