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二审公开宣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王海龙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临沂市首起开庭审理的涉黑案件,影响重大。 据了解,王海龙于2012年左右来到平邑县,与王蕾相识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王群是王海龙的四叔,早于王海龙来到平邑县。 2014年春节前后,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他们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逐渐有了一定恶名,初步形成了以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成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龙领导下,该组织进一步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通过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生存及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报酬、购买手机等,为被查处的组织成员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为维护组织利益,被告人王海龙领导组织成员,在平邑县横行霸道,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20多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2014年11月,王海龙自季某处购买了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众蒙石料厂,该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止。王海龙购买该石料厂后,市县两级安委会要求平邑县矿山停产整顿,但王海龙仍指使朱丙峰等人强行开采。经鉴定,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该石料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3万余立方米34万余吨,认定价值400多万元。王海龙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当地村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西公利村、铜石镇小官路村130多名村民证实,2014年年底,王海龙接收了东公利众蒙石料厂以后,有的土地被占用,有的在矿上干活不给钱,村里的道路被轧坏,大车司机野蛮行驶。放炮使用过量炸药,导致附近130多户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地被损,有的结婚用的新房被震裂、有的重建、有的搬离、有困难的群众不得不继续冒险居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在仲村镇岐山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村支部书记。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6年5月15日,姚某在平邑县一酒店举行婚礼。就在即将举行仪式时,家人发现新郎姚某不见了。原来,上午11时许,王海龙带人将姚某从酒店带至“品茗阁”茶楼,对姚某侮辱、谩骂、恐吓。直至下午3时许,姚某家人送来婚礼礼金2.5万元,姚某才得以离开,婚礼也没办成。 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和王蕾有期徒刑20年和14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到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王海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以王海龙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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