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购房屋迟迟未办理房产证起诉对方 法院判令卖房人退还70万定金并赔偿160万元
婚前欲购买一套婚房,不料对方迟迟没有办下房产证,导致自己过户遇阻,奥运跳水冠军何姿将卖房人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补偿经济损失。昨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令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由卖房人退还何姿70万元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160万元。 据何姿代理人介绍,2016年1月,何姿与罗女士就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一套住宅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罗女士将涉案房屋以8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何姿,何姿需为此支付定金70万元。与此同时,合同中还注明,涉案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具体时间视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就该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何姿方表示,合同签订后自己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约定向罗女士支付定金70万元。与此同时,何姿还出售了一套位于百子湾苹果社区的房屋,为支付后续房款做准备。然而此后多次与罗女士的沟通中,对方始终声称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最后更是明确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导致何姿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何姿因此将卖房人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面对起诉,卖房人罗女士表示,自己于2012年8月通过正常商品房销售途径从开发商处,以银行贷款方式购得涉案房屋。2013年12月24日,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自己,根据其出具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涉案房屋产权证应于交房后1278天内取得,“所以我以为2016年3月之前可以完成产权登记。” 罗女士称,与何姿签订《买卖合同》后自己一直积极履约,并于2016年1月提前清偿了涉案房屋银行贷款,同年3月又和开发商一起申请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期间发生意外,因开发商口头告知建委电脑录入的信息与自己提交信息不一致,被告知不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罗女士说,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这个意外自己预先无法掌控。她表示,自己愿意退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差价损失。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之所以无法办证,是因罗女士并不具备购房资质。 法院认为,在涉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持续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致使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引发后续纠纷。其抗辩称《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非其主观故意、属于无法掌控的意外情况。但结合庭审查明情况,罗女士2012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故其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定双方解除于2016年1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罗女士退还何姿定金7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160万元。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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