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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自媒体敲诈勒索引热议 评:违法成本太低

2018-10-24 09:47:06 王心禾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10月22日《新民周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地产自媒体敲诈勒索触目惊心:有公号年入千万》的报道,第二天中青在线、澎湃等多家网站给予转载。报道称,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自媒体打着为粉丝维权的旗号,在干敲诈勒索企业的营生——他们如同网络“黑社会”,对准房企、餐饮行业,不仅定期收“保护费”,还隔三差五“组团”精准打击某家企业,甚至和正规记者或公关公司里应外合,在短期内尽可能地榨取企业的媒体投放费,收入高得令人咋舌。这种违法成本太低,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它给每个人提供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也给分享和社交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自媒体尽可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自由使用。然而,对准某个行业,以揭露负面信息为由,向企业索要“合作”费用,显然不是合法、自由地使用。报道中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应调查核实。责任部门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和规范自媒体运营,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首先,自媒体发布内容有边界。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新闻信息服务,必须由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主体方能从事。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明令禁止。

其次,区分合法监督与敲诈勒索。房屋质量、食品安全确实与公众密切相关,他们的经营状态理应受到职能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自媒体发布的监督性内容,可以为职能部门监督提供线索,但通过自媒体发布相关的内容,要为真实性负责,发布夸大失实、捏造虚构等内容,应承担相应后果。而以维护个人正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实为敲诈勒索、谋取不当利益之举,应受到社会谴责、法律的追究。从传播效应看,对于挽回声誉,事后补救确实远不及事前“公关”,这或许是让一些企业畏惧的一个原因。但要看到,“公关”保不了永久的平安,不能纵容不正义之举,企业不应该放弃寻求法律的帮助。

第三,自媒体捏造损害企业声誉引发法律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但报道中提到的一些房地产企业之所以委屈接受与不法自媒体合作,是否与自身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有关,我们不得而知。但在规范自己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样才能防止被自媒体敲诈勒索。

自媒体利用互联网发布平台,监督不法行为的行为应得到保护,但敲诈勒索、混淆视听,给企业正常经营制造负面舆论压力,则必须严惩不贷。平台的审核责任屡屡被提及,但不能代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依法惩治。期待有关企业能依法举证,相关部门能严格执法,共同铲除这个互联网“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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