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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谎称“出差外地”无法出庭 法官“听声辨位”抓现行

2018-10-12 16:31:09 龙成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龙成柳 通讯员 黄彩华、赖仁武)“我去中山出差了,不在东莞,没法去法庭啊。”东莞市大朗镇一名欠债老板明明人在工厂,却在电话中跟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编造谎言。该欠债老板没想到的是,机敏的执行法官从他的通话环境带有机器杂音,推断他还在工厂,两小时后就突袭工厂,将其现场抓获。

被戴上手铐的欠债老板当即筹钱还债,当天下午就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因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对其开出了1万元的罚单。

承诺分期还款却不履行

现年39岁的湖南常德男子周某,在大朗镇水平村开了一家跟塑胶制品有关的小工厂。2017年9月,周某因拖欠大朗某塑胶加工厂的加工费,被起诉至法院。2017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周某须向塑胶加工厂支付加工费7万多元及其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周某并没有履行。

今年3月,塑胶加工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接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周某的财产,并前往周某经营的小工厂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周某名下有两辆小汽车,并有注塑机两台。法院遂查封了上述小车和机器。

今年8月1日,在执行法官见证下,塑胶加工厂与周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周某分两期履行债务,于当月10日前支付不少于5000元,余款于9月15日前付清。周某承诺,他一定会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请求法院暂时不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如果没有按时履行,法院对我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我都没有异议。”周某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9月26日,执行法官电话回访塑胶加工厂,却得悉周某迄今仅付了4000元。法院决定对周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

法官突袭工厂老赖傻眼

9月27日上午9时许,执行法官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前来法庭处理。周某拒绝前来,在电话里声称,“我已经去中山出差了,人不在东莞。”电话里混杂着机器运行的若干杂音。执行法官凭借曾去过周某厂里现场查封机器的经验,作出了果敢的判断:声称已经出差的周某,此刻很可能就在他的小工厂里!

当天上午11时许,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小组,在沿路处理了数个其他执行案件后,赶到周某的小工厂。一进门,刚好看到周某正在调试机器。周某万万没想到执行干警会突然到来,一下子傻眼了,惊慌之下一时手足无措。还没有等他反应过来,他双手已经被戴上了铮亮的手铐。

当天凑齐全部执行款

执行干警随即将周某带回法庭。这回周某终于没了侥幸心理,表示愿意马上支付全部执行款。执行干警遂通知塑胶加工厂派人前来。周某打电话叫家人帮忙筹款。当天下午两点多,周某通过手机转账,当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周某还写下了一份悔过书,表示已认识自身错误,请求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因周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表示诚恳认错,法院酌情提前解除对周某的司法拘留。但他的失信行为,却逃不了惩罚。

法院认为,周某明明有履行债务能力,却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决定对周某罚款1万元。日前,该罚款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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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潜水”拒不还债 法官“守株待兔”抓获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通讯员黄彩华、苏志康)在大朗镇经商的男子余某,于2013年欠下他人货款3万多元,拒不还债,躲到珠海市斗门区某村,还在当地买地建房。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的执行干警奔赴珠海斗门,在余某家楼下潜伏一个多小时,终于截获余某及其车辆。

藏在珠海有房有车

50多岁的余某因拖欠他人设备货款,2017年3月被大朗某针织机械经营部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年4月,法院一审判令余某向该针织机械经营部支付货款3万多元及其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余某并没有履行。

余某既不申报财产,亦拒绝还债,不肯到法院处理,跟法院玩起了“潜水”,执行一时陷入困境。

今年5月,法院获悉,余某和家人躲在珠海市斗门区某村,在那里有房子有车。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余某,但余某一直拒绝前来法庭处理。

开车回家被抓个正着

9月20日早上,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小组干警一共4人,驱车前往珠海斗门某村。经了解,余某家在该村买了地,建有一栋四层楼房。执行干警采取“守株待兔”的方法,在余家楼下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外出的余某回来了。当时余某及其妻子、儿子、儿媳妇一家四口均在车里,正好被执行干警堵住。

得知如不立即还钱,法院将即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还要扣留车辆,余某这下害怕了,遂马上打电话给亲友筹钱。当天下午5时,余某终于筹到款,缴纳了全部执行款,货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累计4万多元。经执行法官训诫教育,余某表示认错。

法院认为,余某明明有履行债务能力,却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决定对余某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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