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这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发布后,出台的首家“地方版”实施意见,其中多项有利于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新规受到各方关注。 在按照“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原则,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详列各项操作细则的基础上,《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激励政策。对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甘肃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国有企业,可以一次性奖励5%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次年内有效。对引进的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以及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的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所需工资性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并据实单列,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在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方面,《实施意见》要求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 针对国企负责人薪酬问题,《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工资分配监管制度,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国企负责人薪酬信息、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据了解,在《实施意见》的制订过程中,甘肃省人社厅联合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和省工商联等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意见。甘肃省总工会副主席张弘强表示:“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有利于企业工会源头参与,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鼓励职工创造性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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