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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人权保障40年:理念、制度与细节

2018-09-13 19:37: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法治不断进步的40年,也是我国人权保障日臻完善的40年。无论从理念、制度还是细节,我国刑事审判人权保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通过1979年、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得以体现。

一、理念:从“不枉不纵”到“宁纵勿枉”

“不枉不纵”,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曾经被广大公检法办案人员奉为座右铭。“不枉不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很长一段时期的教科书、立法、文件以及司法实践均贯彻落实“不枉不纵”。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不枉不纵”的理念,不承认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定罪又不能放人,只能“挂起来”,被告人被无期限的羁押等待案件水落石出,其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思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增加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至此,“疑罪从无”在法律上得到了落实,但是,在思想观念上、在司法实践中,“不枉不纵”的惯性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疑罪从无难以实现,“留有余地”的判决成为潜规则。云南杜培武案、河北李久明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均留下了时代的印记。

伴随着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集中平反冤假错案也在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冤案不能白白发生,依法纠正错案成为了我们彻底改变“不枉不纵”观念的契机,“宁纵勿枉”应运而出,疑罪从无在司法裁判中的阻碍日益减少,“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作为一项明规则取代了“留有余地”的潜规则。

十八大以来,法院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宁纵勿枉”逐步取代“不枉不纵”成为审判人员新时期的座右铭。

二、非法证据排除:从口号到制度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顽疾。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对于采用上述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并没有规定要排除使用。因此,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并未付诸实践。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改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是,并没有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如何认定、排除等程序和相关制度。因此,司法实践的情况并未发生改变。

河南赵作海案催生了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范围和主体、启动、调查程序及处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警察出庭作证、庭前会议等配套制度,使非法证据排除从口号落到了实处。

在审判实践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被告人越来越多,也不断出现非法证据被法庭排除的案件,如李松松强奸案,冯善顺故意伤害案,陈琴琴故意杀人案,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郑建昌故意杀人案,俄木尔各运输毒品案,赵金彪故意杀人案,项廷武抢劫、故意杀人案,金晓鹏贪污、受贿案,杨增龙故意杀人案等典型案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其中,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落实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重要举措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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