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2018-09-13 17:14:1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周冬 房小奇  
分享到:

2018年9月1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文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文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59万余元。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被告人李文科先后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给予多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币87万元、美元11万元、面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李文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办案机关查处其受贿犯罪事实时,其主动交代了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构成自首;李文科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