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拿钱,一手卖消息,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打击。8月21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南市河道管理局原副局长汪琳涉嫌受贿罪、帮助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汪琳在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处罚、介绍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9万元。在向汪琳“求关照”的名单中,汪传高(另案处理)的出现频次最高,其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先后4次共计送给汪琳10万元现金。 经查,汪传高是一名个体经营户,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常年擅自在淮河水域潘集区段禁采区多次非法采砂,但自2017年以来,一直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而没有被打击处理过。究其原因,不是他运气好,而是用钱换来了汪琳的“内应”,给他通风报信。 起诉书显示,汪琳在省市两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利用掌握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信息,为汪传高通风报信,以帮助汪传高逃避执法检查。汪琳分别在2017年上半年、2017年八九月、2017年年底先后3次给汪传高通风报信。2018年4月,在淮南市组织的一次专项行动中,汪琳再次将行动信息透露给汪传高。汪传高在每次接到汪琳的信息后,都通过拆除采砂设备、隐蔽采砂船等方式躲避检查,逃避打击处罚。 此外,陶某为了能够和汪琳处好关系,以便其朋友在以后的非法采砂活动中能得到关照,先后共计送给汪琳价值0.4万元的购物卡。陈某为了朋友被扣的非法采砂船能够减少处罚,向汪琳请托,汪琳利用职权将三艘非法采砂船按照两艘进行处罚。事后为表示感谢,送给汪琳价值1万元购物卡。 此案由田家庵区法院院长侯伟担任审判长审理。庭审中,汪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汪琳构成受贿罪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汪琳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能成立。因为汪琳不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汪传高透露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内容,本身并不具有保密性,通风报信的内容不具有保密性,且汪传高并不是经过法庭判决的“犯罪分子”,因此汪琳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公诉机关反驳称,汪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具有查禁犯罪行为的职责,在有关机关组织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之前,汪琳采取各种形式给汪传高通风报信,致使汪传高在行动之前就拆除设备或把采砂船隐藏起来,导致汪传高没有受到查处。汪传高的非法采砂行为,无论从时间、方式还是非法获利的数额等,都显然具有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汪琳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公诉机关认为,汪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身为查处非法采砂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处罚,依法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时,汪琳认罪悔罪,称没有经得住诱惑导致违法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让自己早日回归社会。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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