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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非法集资损失1260万法院:属民间借贷 银行无责

2018-07-31 16:17:09 刘艺明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艺明)两年前在顺德发生的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中,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的负责人黎某境以高息向50多名受害人吸存近11.8亿元,实际骗取受害人超过1.2亿元。作为受害人之一的钟女士,后来将顺德某银行及其三洲支行告上法庭,她认为自己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自己被骗的1260万元本息应由银行偿还。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钟女士的请求被驳回。

背景:

银行负责人集资诈骗1.2亿元

关于黎某境非法集资诈骗一案,佛山中院已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黎某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佛山中院查明的事实,2003年年初至2014年11月底,时任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机构经理的黎某境,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身份骗取银行客户的信任,以“过桥”“企业验资”的名义,用月息1%至5%或日息0.5‰至0.7‰的利息回报为诱饵,向50多人吸收存款近11.8亿元。

他收到集资款后,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实际骗取受害人超过1.2亿元。黎某境集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此前个人债务本息,小部分用于购置房产、旅游等个人消费。

钟女士:

形成储蓄关系 银行承担债务

钟女士是受害人之一。她表示,2014年9月23日及10月20日,她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户名为本人的存折中存入人民币660万元及600万元。

她声称,自己存入巨款后,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以代为保管为由收取了她的存折原件,声称资金存储到一定期限利息可上浮,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表示《证明》所列户名日期金额与存折一致,可以作为客户存储的有效凭证。但后来黎某境的案件案发后,她向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请求兑付存款本金126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却遭拒绝。

为此,她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向顺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洲支行支付其存款金及利息,顺德某银行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证明确实受到三洲支行的邀约,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明》,其内容均是银行收到钟女士现金存款用作验资,款项以钟女士的名义存入银行,再由银行转入内部账户;银行对该款严密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银行承担。三份《证明》落款加盖三洲支行业务公章,并注明经手人为黎某境。

银行:

并无案涉业务 属于民间借贷

顺德某银行及三洲支行均表示,钟女士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从程序上说,该案其实是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钟女士参与集资的相关财产应从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中按比例返还。

“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贪图高额利息借款给黎某境导致的,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两被告还称,即使不考虑程序问题,他们也并非适格的被告。首先,涉案1260万元款项的交付对象是黎某境而非银行,这一点钟女士是明知的。相关的证据也证明,涉案的存折由钟女士交由黎某镜控制操作,且钟女士向黎某境交付该存折的原件及密码;钟女士取得约定的高额利息,也是通过其他账户从黎某境那里取得的。因此,这笔款项是钟女士与黎某境之间形成的个人资金往来,钟女士应该让黎某境偿还,而并非银行。

另外,银行还表示,《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涉案《证明》的开具目的来看,黎某境明确自认,其开具《证明》是为了将自身的债务非法转移给银行;从《证明》的开具方式来看,据黎某境供述,《证明》是他为了掩饰其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采用先“偷盖”印章、后打印内容及金额的方式非法、单方炮制的;从《证明》的交付环境来看,《证明》是黎某境在银行网点外私下交给钟女士的。可见,《证明》并不是被告正规的、正常的业务凭证,钟女士对此也是明知的。

一审:

既非储蓄关系

也非职务行为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黎某境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是案件的焦点所在。

法院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不成立,其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根据钟女士的陈述,双方并未约定相关存款的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要件;银行则否认存在“过桥”“企业验资”的业务需要钟女士的存款,双方根本未就储蓄合同的条款进行过磋商达成一致,没有明确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不能证明双方具有签订储蓄合同的意思;其次,黎某境虽然是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的负责人,但案件所涉及的所谓“过桥”“企业验资”的业务并非银行的业务,黎某境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三,《证明》是通过非法途径制作和事后取得,不符合一般银行储蓄合同签订正常程序。

对于三份《证明》,法院指出,黎某境的《证明》是在钟女士的汇款行为已经完成,资金已经进入黎某境控制的账户后才开出,钟女士并非凭借《证明》才相信黎某境,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仅如此,钟女士在交易过程具有明显过错,比如对于远超同期利率的高息交易,一般储户可以通过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向相关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发现问题所在;对于1260万元巨额交易,钟女士在交易前却没有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相关协议;钟女士将自身存折原件与密码交与黎某境持有及控制,明显不符合银行业务流程。

据此,法院认定钟女士与银行之间并不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且钟女士的资金的损失并非黎某境的职务行为导致,据此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违规追求高息 钟女士终败诉

钟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她表示,自己分多次向银行账户转入了巨款,就直接证明了她与三洲支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关系。此外,黎某境利用顺德某银行这个平台已开展其“过桥”等业务长达11年,且利息亦是此类业务的正常利息,而非高息。钟女士追求比民间借贷利息低、比银行理财回报高的理财形式而获取利息,并无不妥和不善之处。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钟女士向案涉活期存折汇入三笔款项时,的确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凭证是相应的活期存折。但后来钟女士将上述存折及密码交付予黎某境,因此,案涉存折项下的款项被黎某境取款转账至其他私人账户时,银行已经就钟女士存入三笔款项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

此外,钟女士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黎某境承诺给钟女士每月2%的高息,钟女士对如此高的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核实,主观上并非善意。黎某境向钟女士作出的许诺,不能视为银行作出的意思表示。

佛山中院近日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钟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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