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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偷拍并举报干部违纪获罪 怎样监督能不踩红线?

2018-07-26 07:47:27 陈 磊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对话动机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为了获取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信息,采取跟踪偷拍方式是否合法?公民怎样监督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才不会踩红线?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黄晓亮

《法制日报》记者  陈 磊

采取跟踪偷拍手段构成违法

记者: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认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

早在2013年8月,上海人陈某通过跟踪偷拍方式,举报上海几名领导干部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导致这几名领导干部丢了“乌纱帽”。事后,偷拍者没有因此受到处罚,还接受媒体采访讲述事件由来、偷拍举报经过。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为了获取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都采取了跟踪偷拍方式,最终也导致被举报领导干部落马。

杨建顺:无论目的如何,包括为了获取官员违法违规行为,只要采取跟踪偷拍方式,就构成侵犯隐私,也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侵犯隐私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不一定就构成违法犯罪。构成违法犯罪,需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跟踪偷拍手段被列入“非法手段”之列。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一般来说,只要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的,都是“非法手段”。换而言之,即便是为了崇高的目的,只要采取了跟踪偷拍等非法手段,所采集的“证据”便构成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将不会被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采信。

简言之,采取跟踪偷拍手段构成违法。当然,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只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社会上有声音认为,司法机关适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偷拍者进行定罪,会在实际上限制公民通过偷拍方式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公民采取正常手段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采取非正常手段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亟需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杨建顺:司法机关适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偷拍者进行定罪,对于公民通过偷拍方式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来说,肯定会形成也应当形成一定的规制。现在,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取代,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论来说,只有具备了“情节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件,才会被适用该刑罚。所以,明确“情节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将有助于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通过合法途径手段监督领导干部

记者:近年来,公民通过偷拍等方式监督领导干部的举动日渐增多。2012年,一段偷拍视频结束了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的政治生涯,并引发了重庆官场震动;2014年5月,共青团山东省烟台市委书记王东锴收受红包视频在网上热传,两个月后,王东锴被撤销党内职务……公民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不能踩法律的红线。

杨建顺:公民怎样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是合法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按照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要实现宪法所确立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基于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取的事实根据。这就涉及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的问题。要很好确保公民该权利的实现,不是让公民采取非法手段搜集证据,而是要全面、切实建构基于公民所提供的初步事实根据而展开后续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

黄晓亮: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的权利。而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知晓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工作的相关信息,因而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知情权。

同时,公民之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信息公开制度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是,公民有可能在不告诉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去搜集他们的相关信息。

公民搜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从法理上讲,可能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之公民个人信息权。但是,从法理上讲也有阻却公民搜集行为之违法性的根据:目的的正当性,即为了了解和监督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恪守职责;手段的正当性,即不侵犯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如人格尊严、个人隐私、身体健康、生命);对象的正当性,即搜集涉嫌违法或者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与其职责和法纪有关的信息;用途的正当性,即将搜集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交于政纪管理或者司法机关来处理,并不在社会上公布或者传播。

简而言之,公民为了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去打听或者搜集国家工作人员相关个人信息,属于其对自己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的表现,在具备上述正当性的情况下,不会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权),因而处于法律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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