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
2018-07-13 14:01: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王祥楠 |
分享到:
|
中新网7月1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介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通知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
相关阅读:
- [ 07-12]个税法改革后,厦门市民在纳税申报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 [ 07-07]平潭税务局深夜加班 只为让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
- [ 07-02]纳税人、征税人、学术人多维度谈国税地税合并
- [ 06-30]厦门海沧税务:加班加点 高效为纳税人申报契税获赞
- [ 06-19]电商法草案三审:个人线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需纳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