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现场查获的废旧铅蓄电池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许某分别租下泰和县澄江镇、马市镇两处厂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收购来的废旧铅蓄电池用柴刀劈开的方式进行拆解。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许某从他人手中陆续购进3060余吨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拆解,然后将拆解出来的铅片、铅渣偷偷运往废旧金属加工厂,在非密闭条件下进行大规模的废旧铅蓄电池还原铅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许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至今未对政府部门查封的危险废物采取任何污染防护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还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对上述涉案物品的处理,悔罪态度较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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