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的影响是波纹式的。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传媒直播公开庭审过程的图文、音(视)频,扩展了法庭空间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法治教育的半径从法庭扩展至媒体受众,形成“波纹效应”。公诉人要寓教于控,阐述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通过剖析犯罪成因、犯罪类型及心理状态,引导和帮助其悔罪、认罪,并通过直播媒体,将“活教材”的震慑、教育和预防作用波纹式地传递到社会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的法律效应、社会效应。 梳理和还原案情真相,有机融入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理性面对矛盾。案情描述清楚、逻辑清晰,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前提。公诉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要充分运用证据、法律知识揭示被告人犯罪情节和细节,复现案件事实,有力指控犯罪。一是梳理案件发生及发展的内在层次,通过还原和再现事实,驳回被告人、辩护人的质疑,用强大的逻辑力量说服被告人认罪。二是通过参与充分讨论,把案件的事实辩清,把涉及的法条辩明,促使合议庭依法裁判。三是以本案为载体,普及法律知识,让受众通过看庭审直播,懂得如何分辨此罪与彼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裁量区间以及与辩护人存在哪些争议点,对罪与罚形成正确的内心确认。 关注和研判社会关切,保持独立办案定力,增强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在互联网时代,刑事案件信息能够最大范围地抵达社会公众面,从而引发公众对案件的关注、讨论。有的评论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网民往往缺乏了解案件事实的条件,不具备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通常是“跟着感觉走”,但这些民意必须予以正视。所以,公诉人应关注、分析和引领相关舆论,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吸取合理元素,增强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和引导性,通过巧妙的释疑解惑,对案件关注者和质疑者予以回复。但办案人员不能受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影响,不可被网络意见及媒体观点牵着鼻子走,一定要依法指控犯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注重叩问和唤醒做人的良知,适度调试庭审对抗关系。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人不是孤立的,都处于亲人、朋友等关系中,这是法庭教育的情感基点。事实证明,带有温度的释法说理,往往会有更好的教育效果。从被告人角度来说,不管其如何凶恶、硬气,内心中都有歉疚、忏悔的“软肋”,存在被感化的“软化点”。因此,公诉人在意见书的叙述、讲理、释法中融情,有助于唤醒其灵魂深处向善的一面。从法庭现场旁听者角度来说,一些旁听者与被告人、被害人关系亲近。虽然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自身心态异化,人格缺陷是主因,但也值得他们反思家庭关系。而且,亲人内心的痛、恨、怨等情绪,也需要抚慰。公诉人要通过对被告人的指控、教育,感染关联情感圈层的对象,使其打开心结,化解社会矛盾。从直播受众角度来说,通过庭审对案件当事人的情感态度,可产生情感认同或否定的辐射效益,所以,公诉人要以案件剖析为原点,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影响直播受众的情感体验,从而实现教育与警醒作用,引导受众情感导向。但用情必须把握分寸,可以动情,却不能刻意煽情。 尊重和把握媒体传播规律,讲究有声语言和形态语言表达艺术,展示公诉人的强大气场。法庭审理是庄严、理性的,直播通过媒体传播庭审实况,也必须遵循传播规律。公诉人法庭发表公诉意见以及回应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词,其实就是一场特殊的“演讲”。如果语言苍白、有气无力,就抵挡不住辩方的凌厉攻势,难以说服法官采信,从传播角度来看,法治宣传教育的正向“波纹效应”就较弱。公诉人出庭就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完成任务的,一是靠有声语言,二是靠手势、表情等态势语言,声音要洪亮、吐字要清晰、用语要严谨,仪态要大方、反应要机警、气势要充盈。庭审直播,电视受众辨析的是事实与法律,但听的是现场的声音、看的是诉讼方的形象。所以,法庭演讲要生动叙述犯罪的情节、细节,体现画面感,用语详略得当,巧妙使用关键词表达教育与警示意义。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犯罪行为、不同认罪态度施教,既有训诫,也有挽救、规劝,召唤被告人认罪、服法。尤其是在案件剖析时,应从被告人成长和作案过程切入,不可“脸谱化”。要尽可能即兴演讲,善于提炼哲理,偶尔穿插“个性句”和“深度句”,使受众内心或激动,或悲愤,或认同,受到震撼,但不宜过于华丽、过于频繁。用精准、犀利、易懂的语言和敏捷的应变认定事实、举证和质证,就能展现出公诉人强劲的吸引力、说服力和震撼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杨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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