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宣判一宗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权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45万余元;袁某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是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8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在辖区海域巡查时发现,有船舶在中山市民众镇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处倾倒废弃垃圾。 经中山市公安机关查明,在2016年七八月期间,广东佛山市民彭某权等5人以加固堤围为借口,联合从东莞中堂镇三冲码头将造纸厂的废弃胶纸等废弃物运往中山市民众镇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处进行倾倒,对周围海域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受中山市环保局委托,对周边海域的污染情况作出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彭某权等其中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8年4月16日,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权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恢复费用300万余元,以及因环境污染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00万余元及评估检测等费用。另一被告袁某胜在总赔偿额24.29%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 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污染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失往往缺少直接、具体、可量化的计算标准,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鉴定意见。 本案污染事件发生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环科所对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垃圾倾倒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环科所鉴定后作出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是彭某权4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五被告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权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45万余元;另一被告袁某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因环境污染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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