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赵恩泽) 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微商纳入经营者范畴 据悉,此前两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由此,本次三审稿草案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个人线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需纳税 在此前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电子商务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个问题,在本次草案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我国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需要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严禁电商“二选一” 记者注意到,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此,电商法三审稿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
相关阅读:
- [ 06-20]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 呼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 06-20]关注电商法草案三审:提示搭售行为 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 [ 06-20]“新农人”摁下电商“快捷键” 福建移动多措并举助力杨桃乡“互联网+精准扶贫”
- [ 06-19]电商“扫黄”当协作
- [ 06-19]电商法草案三审:搭售商品或服务应显著提醒,不得默认同意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