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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介绍上海、福建落实“31条惠及台胞措施”新进展

2018-06-13 16:14:32 路梅 林凯潼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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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13日电(路梅林凯潼)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3日在北京介绍了上海、福建落实“31条惠及台胞措施”的最新进展。他表示,还有一些省市也在积极研拟推出相关落实措施。

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马晓光说,6月1日,上海市发布《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共55条,涉及经济领域28条,文化社会领域27条。其中既包括对应“31条措施”在上海落地的内容,也包括上海公共政策领先于其他地方开放实施,以及具有上海特色的措施。

例如,支持台资企业在沪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支持台企参加将于今年12月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支持上海台企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沪就业,并享有与该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台湾青年来沪创新创业就业给予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

马晓光表示,6月6日,福建省发布贯彻落实“31条措施”实施意见,包括扩大闽台经贸合作、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深化闽台文化交流、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等四个方面共66条具体措施。其中有37条对应落实“31条措施”,24条是福建先行先试的,另有5条是复制推广有关试验政策的。这66条措施既涵盖台企在行业准入、金融服务、资金扶持、通关便利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涉及台胞在福建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劳动保障、就医、交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还包括深化闽台文化交流的各项举措。

例如,台企可参与福建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在闽工作的台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劳动保障。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在闽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企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台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证书许可范围可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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